嘉義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
第 一 條:本簡則依據嘉義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
訂定之。
第 二 條:本會設立下列委員會(以下簡稱各委員會)
一、會員發展委員會 二、教育訓練委員會
三、公關福利委員會 四、紀律仲裁委員會
五、法規研究發展委員會 六、資訊流通委員會
第 三 條:各委員會任務如下:
一、會員發展委員會
1.研擬入會辦法與年度會籍整編、審查。
2.勸導、警告、停權、退會會員之清查及註銷會籍,提報理事會。
3.受理會員代表、理監事解職、遞補案,提報理事會。
4.研究分析現行與未來不動產經紀發展趨勢,提供會員及相關單位參考。
5.促進會員與會員,會員與公會之間關係。
6.邀請嘉義市政府許可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入會。
7.宣導人必歸業、業必歸會;促請主管機關,嚴格落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規定。
8.加強宣導民眾選擇合法經紀業者,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。
二、教育訓練委員會
1. 研擬教育訓練準則,就有關教育訓練課程的安排,自辦或委託代訓等相關事宜。
2. 蒐集會員意見針對所需課程擬定年度教育計畫,提報理事會討論。
3. 邀請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首長,適時舉辦各項專題講座。
4. 宣導及講授與不動產相關最新之法令及各項規則,並配合政府機關政令傳達與宣
導。
5. 不定期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及不動產經紀人培訓班與換照(進修)班,並協助辦
理換證等相關事宜。
6. 配合勞工委員會職訓局年度專業人才方案,申請辦理在職進修教育訓練課程。
三、公關福利委員會
1.參與各縣市不動產友會與相關團體之重要活動。
2.加強同業與其他相關團體之連繫。
3.接待來訪各縣市不動產相關團體。
4.研擬會員開幕喬遷與會員代表、負責人直系親屬婚喪、住院、祝賀慰問辦法。
5.研擬拓展本會之商業活動辦法。
6.適時協調與安排拜訪相關機關或團體。
四、紀律仲裁委員會
1.研擬本會不動產買賣糾紛調解作業程序。
2.處理會員之間或消費者投訴之糾紛案件。
3.參與政府機關、消費者保護團體,有關不動產交易爭議案件之調解。
4.加強本會服務功能之宣導,以減少會員與消費者可能發生之糾紛,並降低仲裁與興訟
之頻率。
5.提昇服務紀律;推動會員自律風氣,檢討案件處理情形及違紀案件處分結果分類、歸
檔、存查。
五、法規研究發展委員會
1.參與相關單位修法及法令制定之研討會。
2.廣納與彙集會員公司之對本業相關法令修訂之建議。
3.定期召開委員會研討現行法規之適應性。
4.輔導並協助各會員公司執行已立法之相關法令。
5.建議政府修訂不合宜之不動產相關法規。
6.針對各項法令疑義提請主管機關提出解釋。
六、資訊流通委員會
1.研擬本會會務活動、會議記錄、文件收發、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及相關法規以網路資訊
方式傳遞予會員。
2.輔導本會會員公司建立雙向電子信箱聯繫管道,推動會務公文與文書作業。
3.建置本會網站設計、資訊更新、交易平台使網站具多功能,以提昇會員與消費者網
站使用率。
4.強化整合本會網站與其他網路資源聯結,並開放版面結合異業聯盟。
5.研擬本會會員銷售物件網路,流動機制與物件聯賣網之發展及消費者咨詢相關事宜。
6.不動產市場資訊蒐集、提供及收集非法營業者情資提出檢舉,確保合法權益。
第 四 條: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另設副主任委員
一人、委員二人,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聘任之。
第 五 條:各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 六 條:各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。
第 七 條:各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。
第 八 條: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,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支應,不得另立預算。
第 九 條:各委員會業務處理情況及會議記錄,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。
第 十 條: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一條: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